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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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核 第 一 節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
( 108年01月02日)
第 12 條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申請人檢具文件不齊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