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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核 第 二 節 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 ( 108年01月02日)
第 19 條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
二、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研發或製造之公司或公私立研究機構。
三、設有電信、無線電通信或資訊等相關科、系、所之教育機構。
四、其他具設置、管理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能力或實驗測試需求之公司或政府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