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條
前條第二款之設置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及效益。
二、實驗項目及方法。
三、設置地理範圍、設置使用期限、用戶人數、設備保證金收取方式及其理由。
四、用戶使用規章或契約。
五、網路通信方式、系統架構圖;與其他網路互連時,應附其互連架構圖並說明其理由。
六、網路系統建設計畫、時程及預估經費。
七、可提供之技術研發電信服務或電信服務以外之服務項目。
八、研究、發展、測試或蒐集相關數據之具體計畫。
九、與國內產官學界合作之具體計畫。
十、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無須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免附)。
前項第十款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並檢具有關證明文件資料:
一、無線電臺設置規劃與數量清單。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包含各實驗區域使用各無線電頻率之頻率、頻寬與發射功率。
三、空中介面規範。
四、防干擾之必要規劃。
五、電波涵蓋區域範圍:
(一)電臺位置及電波涵蓋圖(圖表四周應有經緯度資訊之地形圖、影印圖或電子地圖)。
(二)量測評估資料說明;應包含各實驗區域使用各無線電頻率之電波(≧-125dBm)涵蓋範圍與實驗測試作業範圍。
申請於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其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得免登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