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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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核 第 二 節 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
( 108年01月02日)
第 23 條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時,有關申請受理、審查項目、設置計畫之辦理、執照核發及執照應記載事項等,準用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不符合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設置目的之規定。
二、不符合第十九條申請資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