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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及審核 第 三 節 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 ( 108年01月02日)
第 27 條
主管機關審查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準用第十三條規定,並增加下列審查事項:
一、商業驗證之目的及必要性。
二、商業驗證之執行規劃及實施期間。
三、用戶權益保護措施之完整性及履約保證內容之適切性。
四、對促進我國產業發展之效益及未來驗證服務商用化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