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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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 112年08月01日)
第 20 條
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用戶號碼,應符合便利使用者及號碼有效使用之原則。
籌設者或經營者應按月更新租用及退租之用戶號碼統計資料,並至少保存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