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擔任審驗機構:
一、建築物電信設備審驗機構委託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之人員及其配置資料。
四、審查及審驗部門組織架構及其功能說明。
五、測試設備清單及其校正證明文件。
六、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之作業程序。
七、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受理窗口清單及其設置規劃。
八、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前項第七款之受理窗口,應包括各直轄市、縣(市)之受理窗口。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檢具之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由本會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