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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106年06月07日)
第 5 條
申請人經本會審查合格者,由本會依下列各款進行實地評鑑:
一、產品驗證制度符合 CNS 17065 或 ISO/IEC 17065 標準。
二、本會公告之電信終端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規定。
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事項。

經本會評鑑合格後,與本會簽訂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認證證書。

經評鑑不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本會應列舉不符合事項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