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106年06月07日)
第 6 條
驗證機構對於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案件(以下簡稱審驗案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為差別待遇。
驗證機構辦理審驗案件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