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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106年06月07日)
第 6 條
驗證機構對於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案件(以下簡稱審驗案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為差別待遇。

驗證機構辦理審驗案件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