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申請書。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檢驗機構認證證書影本。
四、驗證人員資格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之審驗作業程序。
九、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應於本會通知之限期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