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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號碼可攜服務 ( 103年06月04日)
第 16 條
行動經營者間應以平等互惠之方式,相互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並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