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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攜碼用戶移轉作業相關規定 ( 103年06月04日)
第 27 條
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後,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以外已建置攜碼用戶資料庫者得自行選擇攜碼用戶資料更新之作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