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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攜碼用戶資料庫之設置及管理 ( 103年06月04日)
第 29 條
除有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情形者外,固網經營者與行動經營者應於開始提供資料庫查詢前,建置完成雙重之攜碼用戶資料庫設備及攜碼用戶資料交換所需相關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