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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集中式資料庫之設置及管理 ( 103年06月04日)
第 38 條
管理者受任後有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限期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解任之,並改選下任之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