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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八 章 費用 ( 103年06月04日)
第 45 條
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發信網路所屬經營者為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所生之額外通信成本或攜碼用戶資料庫查詢成本,應自行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