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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固定通信網路業務號碼可攜服務 ( 103年06月04日)
第 5 條
固定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固網經營者)應提供其用戶下列類別號碼之號碼可攜服務:
一、同一裝機地點之市內電話號碼。
二、○八○受話方付費電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