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固定通信網路業務號碼可攜服務
( 103年06月04日)
第 8 條
固網經營者間應以平等互惠之方式,相互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並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