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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 96年07月05日)
第 5 條
用戶查詢本人之通信紀錄,以前條所定電信事業應保存期限以內者,始予受理。

前項通信紀錄之查詢,須以完成通信者為限。

電信事業受理查詢受信通信紀錄,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十八日內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