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本會對所有競價標的同時開標,並決定得標者。
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優先提供適格申請人之執照先行進行競價及決標程序,優先競價程序所決暫時得標者不得再參與其餘執照之競價。
得標決定方式如下:
一、每一競價標的報價最高者,為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
二、如同一競價標的有相同出價之雙方或多方,以該標的得標意願較高之競價者為暫時得標者;如仍無法決定暫時得標者,由本會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三、同一競價者於多張競價標的均為暫時得標者時,依其得標意願優先順序,決定其成為其中之一之暫時得標者,其餘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依第四項遞補順序為之。
前項第三款遞補順序,以報價高低決之;報價相同者,再以得標意願優先順序決之;仍無法決定之,由本會抽籤決之。
有下列情形涉及競價者權益時,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計算之備用決標順序為之:
一、數張競價標的均須以抽籤決定暫時得標者。
二、競價者同時為暫時得標者及共同最高報價者,且該共同最高報價競價標的之得標意願高於暫時得標競價標的之得標意願。
三、其他經競價者提出,未有決標順序即無法順利決標,並經本會認有適用備用決標順序之情形。
每張競價標的調整至至多僅存單一暫時得標者時,即結束一回合競價程序。
比較競價者間得標意願高低及依第十三條計算備用決標順序前,應先將各競價者所報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中依第十一條第五項無法清楚辨別優先順序而判定不記入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之執照、未列入申請營業範圍之執照、未提報事業計畫書營業範圍之執照及非屬該次競價作業中之競價標的執照排除後,再重新排定各競價者之競價意願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