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第二十三條合格競價者人數達十人時,第十二條第二項未於優先競價程序釋出之其他執照,其競價改採同時、上升、多回合競價方式辦理。第十二條第一項競價方式成為多回合競價之第一回合競價方式,依第十二條得標決定方式所得各執照暫時得標者,即為第一回合之暫時得標者。
競價者第一回合未報價或報價均為無效報價者,喪失競價資格。
競價程序至多進行十回合。競價程序進行完十回合或雖未至十回合但已無有資格出價之競價者時,競價程序即行結束。
競價者自第二回合起至第九回合止,其棄權次數逾三次者喪失競價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棄權:
一、每一回合之非暫時得標者未於該回合報價。
二、經認定於回合中之報價為無效報價。
第二回合起,競價者應依下列方式報價:
一、競價者每一回合以報價一次為限,並僅得就競價標的中擇一報價。
二、每一競價標的報價最高者為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其報價為暫時得標乘數比值;每回合所決暫時得標者,於次回合競價程序中,除對第十回合之競價,得於其他競價者報價後開標前再度對同一競價標的提出報價外,不得就任一競價標的再為報價。
三、除第十回合之報價上限為暫時得標乘數比值之百分之一百一十外,其餘回合無上限限制。
四、競價者之報價以 0.01 %為單位,非以 0.01 %為單位者,採無條件消去法,刪除 0.01 %單位後之數值。
無效報價情形依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認定之。
第二回合至第九回合,報價最高者為二人以上時,由本會抽籤決定暫時得標者。第十回合報價最高者為二人以上時,以前九回合獲暫時得標者次數最多者為暫時得標者;次數相同者,再以先獲暫時得標者之順序決之;仍未能決定之,由本會抽籤決之。第二回合至第九回合因抽籤而未為暫時得標者之報價最高者,其競價紀錄仍應計入第十回合統計暫時得標者次數時為之。
第二回合起之競價程序如下:
一、由本會於各回合發給各競價者各該回合之報價單,於第十回合加發一張競價標的單。
二、競價者應於各該回合時限內填寫投標之競價標的及其報價數值並簽章,折疊裝入報價信封後交本會工作人員;第十回合應再填寫一張單列投標標的之競價標的單,並裝入另一信封內。
三、第二回合至第九回合於報價結束後立即開標。第十回合報價結束後,應先行開啟單列投標標的之競價標的單,供第九回合結束後開標所決暫時得標者考量是否再對同一競價標的再為報價。第九回合所決暫時得標者,其已遞交報價單、或決定不再報價、或逾所定考量時間後,始得開標。
四、第十回合開標時,先行開啟非暫時得標者之報價單,其報價為有效報價時,方開啟第九回合所決暫時得標者之報價單。若競價標的之非暫時得標者所為報價均為無效報價,則不開啟第九回合所決暫時得標者之報價單,仍以第九回合所決暫時得標者及暫時得標價為第十回合所決暫時得標者及暫時得標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