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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三 節 申請與審查 ( 104年07月16日)
第 15 條
申請人以已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者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並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五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