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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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三 節 申請與審查
( 104年07月16日)
第 21 條
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項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參加競價之資格;其於得標後始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得標。
前項情形,已繳交之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