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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三 節 申請與審查 ( 104年07月16日)
第 22 條
申請人撤回申請案者,其繳交之押標金及審查費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本會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及審查費。
二、於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三、於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後撤回者,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