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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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四 節 競價作業
( 104年07月16日)
第 28 條
競價程序結束時,各競價標的之得標乘數比值,以當時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之報價為準。
競價程序結束後,由本會公告各競價標的得標者名單及得標乘數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