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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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四 節 競價作業
( 104年07月16日)
第 29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
一、參加競價而未得標者,於本會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二、參加競價得標者,於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無息發還。但得標者得以其繳納之押標金全數無息轉換為履行保證金之一部。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得標後未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或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
二、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喪失競價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