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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五 節 籌設 ( 104年07月16日)
第 31 條
得標者於本會得標通知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會繳交履行保證金及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後,由本會核發籌設許可;未依規定繳交者,喪失得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