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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五 節 籌設 ( 104年07月16日)
第 37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所設置之基地臺,其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等事項,依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