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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五 節 籌設 ( 104年07月16日)
第 44 條
得標者申請核發特許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經本會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
二、籌設許可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四、系統技術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資費經本會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本會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本會核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