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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四 節 業務監理 ( 104年07月16日)
第 66 條
經營者自取得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應達營業區域人口數百分之七十,且其營運區域應逾營業區縣市之過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