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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四 節 業務監理 ( 104年07月16日)
第 69 條
使用者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形,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使用者給付積欠之資費,並告知使用者未於所定期限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將依服務契約之約定停止提供服務。

前項催告期限屆滿前,經營者不得以積欠資費為理由停止提供通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