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特許案件,依下列二階段程序辦理:
一、第一階段:依規定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資格與條件。
二、第二階段:申請人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後,成為合格競價者(以下簡稱競價者),得依規定參加競價,得標者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及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後,由本會發給籌設許可。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特許案件達二件以上者,應辦理第一階段之審查作業;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達二件以上者,始得辦理第二階段之競價作業。
第一項第二款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係得標者競價效力之擔保,得標者如日後未依規定繳交特許費或未能繼續經營,視為中途解約,本保證金轉換其為違約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