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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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四 節 業務監理
( 104年07月16日)
第 72 條
經營者營運不當或服務品質不佳,足以生損害使用者權益時,應由本會通知其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