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四 節 業務監理 ( 104年07月16日)
第 77 條
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報請本會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經營者經本會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由本會廢止其特許。

前項暫停營業期限屆滿或終止營業時,本會必要時得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