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爭議之調處
( 104年07月16日)
第 79 條
經營者間之網路漫遊或其他依本規則規定應由經營者間協商之事項,經營者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與他經營者相互協商。如就同一事項有數經營者請求協商時,得同時為之。
前項所定協商,應於開始協商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並於協議後一個月內將協議書送請本會備查。如經營者於收受協商請求後一個月內不開始協商,或於三個月內不能達成協議者,任一方均得以書面請求本會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