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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 109年08月24日)
第 4 條
頻率使用者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交頻率使用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