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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 109年08月24日)
第 5-1 條
規費繳納金額在一定數額(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內,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本會申請分期繳納。

前項之一定數額如下:
一、行動寬頻業務:新臺幣二億元。
二、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新臺幣二千萬元。
三、其他業務: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