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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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 102年08月02日)
第 12 條
登記執照登載事項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應檢附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電信工程業者所領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者,應檢附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換發或補發之登記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登記執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