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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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 102年08月02日)
第 4 條
電信工程業之登記分甲、乙、丙三級;其從事工程範圍規定如下:
一、甲級電信工程業:從事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間電信設備互連,及第一類電信事業交換機房總配線設備至用戶建築物內之用戶終端設備間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工程者。
二、乙級電信工程業:從事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交換機房總配線設備至用戶建築物內之用戶終端設備間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工程者。
三、丙級電信工程業:從事用戶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內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工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