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 102年08月02日)
第 5 條
申請登記為甲級電信工程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設置固定營業場所。
三、僱有符合下列第一目資格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第二目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一名、第三目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至少二名:
(一)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或甲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職類技術士。
(二)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乙級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
(三)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丙級以上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丙級以上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