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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 111年12月29日)
第 2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及第一類電信事業籌設者(以下簡稱籌設者)應依本標準繳納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