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 111年12月29日)
第 8 條
經營者或籌設者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本部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數位發展部。<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