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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工程技術標準 ( 109年04月20日)
第 15-1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設置供語音使用之基地臺備用電源,其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空地型鐵塔式基地臺之備用電源容量須達四小時以上。但其設置因技術、空間或其他因素之限制,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偏遠地區設置於建築物上之基地臺備用電源容量須達二小時以上。但備用電源之重量有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經出具相關專業技師鑑定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三、經主管機關指定為應具防救災功能之基地臺,其備用電源容量須達七十二小時以上。但其設置因技術、空間或其他因素之限制,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款設置基地臺備用電源之相關費用,得由主管機關依規定補助之。

空地型鐵塔式基地臺之鐵塔耐風程度應達十五級以上。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備具相關專業技師鑑定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經營者應將每年自行檢查備用電源容量及鐵塔耐風程度之紀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