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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頻率及電功率 ( 109年04月20日)
第 19 條
行動業務設置之基地臺應遵守下列功率標準:
一、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為五十七分貝毫瓦(57dBm)。
二、各頻段最大電磁波功率密度:
(一)未達四百百萬赫(400MHz)頻段者為零點二毫瓦特每平方公分(0.2mW/c㎡)。
(二)四百百萬赫(400MHz)以上至二千百萬赫(2000MHz) 以下頻段者為該頻段百萬赫(MHz)值乘以零點零零零五毫瓦特每平方公分(0.0005mW/c㎡)。
(三)逾二千百萬赫(2000MHz) 頻段者為一點零毫瓦特每平方公分(1.0mW/c㎡)。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期限改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