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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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9年04月20日)
第 20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命令,按其經營之行動業務,成立行動通信建設協商小組,協商基地臺共構、共站或預留天線通信埠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