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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9年04月20日)
第 21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如以共站或共構方式設置天線,應注意天線排列方式,融入景觀。

基地臺天線設置之避雷針,以共用為原則。

基地臺之防護天線格柵或其他類似防護設施,屬基地臺之附屬電信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