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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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9年04月20日)
第 22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設置基地臺,應按申請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繳納審驗費及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