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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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1年11月21日)
第 11 條
本會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應副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