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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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1年11月21日)
第 13 條
本辦法所核發許可文件之許可期限以三年為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四至六個月間,應向本會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逾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屆期即失效力,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如欲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者,應重新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