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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一 節 申請與審查 ( 108年09月03日)
第 11 條
申請人得自行就第七條所定之頻率狀態進行接收之量測,其量測結果有疑慮者,得於第四條第二項受理申請截止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