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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三 節 競價 第 二 款 數量競價 ( 108年09月03日)
第 26-1 條
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採電話傳真提出者,應依據前條規定填寫需求頻寬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提出視為無效:
一、需求頻寬單無公司章或負責人簽章。
二、需求頻寬未能清楚確定或辨別。
三、需求頻寬有塗改或同一頻段提出二個以上不同需求頻寬。
四、提出之需求頻寬未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五、其他經本會認定為無效之情形。